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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初1691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告:陈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朋,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有权处分,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韩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观玉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