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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叶龙、陈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叶龙,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叶龙,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丽,女,1984年12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杨叶龙、陈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盱眙县凯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欠款计人民币43000元及其利息8600元,合计51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90元,由被告杨叶龙、陈丽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7月11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显示退回妥投;2017年7月25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杨叶龙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2017年7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纳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4、2017年9月12日,本院执行人员根据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判决书上地址进行实地走访,通过马坝镇腊塘居委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被执行人杨叶龙、陈丽外出打工,长期不在家,无其他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杨叶龙名下有车辆,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杨叶龙作出处罚1000元的决定。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5329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杨叶龙名下车辆已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马民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