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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蔡吉林,周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4068号被执行人: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宇街。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被执行人: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法定代表人:蔡建设。被执行人: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美宇阀门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蔡吉林。被执行人:蔡建设,男,195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丽琴,女,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蔡吉林,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嘉萍,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大宇南街**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198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蔡建设、王丽琴、蔡吉林、周嘉萍共同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46277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以及委托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4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62779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小兵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