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占国与张占晟、张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占国,张占晟,张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872号原告:侯占国,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乌海市。被告:张占晟,男,汉族,1964年3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宁夏银川市。被告:张占平,男,汉族,1972年10月18日出生,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交警,现住宁夏吴忠市。原告侯占国诉被告张占晟、张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侯占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占晟于2016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清300000元,如果不能按期偿还,用鄂托克旗乌兰镇二套平房抵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张占平,房号为7-5-1112),该二套平房归原告所有。同日,被告张占平委托原告为代理人,全权办理房屋使用权证变更过户等事宜。但是被告张占晟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没有偿还能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原告2014年筹建乌海市海南区东兴老年公寓时,向被告张占晟购买电梯设备给付了货款,被告张占晟至今不能履行交付电梯的义务。原告针对该事实已向乌海市海南区公安分局报案,公安分局以合同诈骗立案并已破案,并已将案件移送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现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占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侯占国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焦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华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