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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6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弓永与崔五一、白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永,崔五一,白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6136号原告:弓永,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程亚彬,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五一,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白改玲,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闪闪,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永诉被告崔五一、白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弓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060元,减半收取41530元,由弓永负担。审 判 长  彭 磊审 判 员  赵宜勇人民陪审员  贾共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