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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季永刚、王守贤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永刚,王守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季永刚。被执行人王守贤。申请执行人季永刚与被执行人王守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67188.6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14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