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季永刚、王守贤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永刚,王守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季永刚。被执行人王守贤。申请执行人季永刚与被执行人王守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67188.67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14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