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邰磊与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邰磊、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邰磊与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邰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68.4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有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邰磊支付全部执行款,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邰磊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638号申请执行人邰磊与被执行人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