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正明与刘勇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明,刘勇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833号原告:张正明,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君,仁寿县文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勇君,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张正明与被告刘勇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正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正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继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