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喻艳红、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艳红,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喻艳红,女性,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大悟县被执行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全力村东风大道986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艳红与被执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0922执198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梅……(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17)鄂092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17)鄂0922执19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湖北省交通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92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万猛被执行人李爱莲被执行人湖北云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万猛、李爱莲、湖北云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鄂0922执322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科峰审判员彭建斌审判员韩用家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