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杰刚、杨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杰刚,杨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607号申请人陈杰刚,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理人高炎启,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长立,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杨辉,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辉,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杰刚诉申请人杨辉、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杰刚诉申请人杨辉、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8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陈杰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9600元,于2017年11月18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杨辉支付陈杰刚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扣除前期已垫付1971元),已于2017年10月18日即时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赵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