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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7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丽容、刘闯发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丽容,刘闯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7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丽容,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闯发,男,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再审申请人黄丽容因与被申请人刘闯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0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丽容申请再审称,刘闯发严重违约导致双方所签订的《承揽合同》履行不能,刘闯发以次充好导致了黄丽容的经济损失,应当对黄丽容予以赔偿。黄丽容提供的聊天记录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刘闯发的作为,更充分证明刘闯发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黄丽容能否以刘闯发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加工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合同约定交货后60天如刘闯发没有收到质量返修问题,即视该批货为合格。现黄丽容主张刘闯发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损失,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黄丽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约定期限内向刘闯发发出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通知,也未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原审法院认定应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并无不当。黄丽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并不能反映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对于黄丽容以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涉案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黄丽容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黄丽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丽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