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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某局、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某局,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某局,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大街西首。法定代表人薛某,任局长。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住所地: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岱岳区某局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收取执行费547.5元,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某局岱费征字[201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