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宋建平、李钟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平,李钟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平,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李钟山,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建平与被执行人李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李钟山自动还款20000元,对余款部份的履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廖翰元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