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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与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赵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796号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营者:孙丽娜,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永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诉被告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明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