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与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赵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796号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经营者:孙丽娜,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永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诉被告赵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阳区新晓伟化肥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明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