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贾运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运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刑初514号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运涛,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2017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运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贾运涛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沿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丰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贾运涛体内酒精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据以证明被告人贾运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运涛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贾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贾运涛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F×××××的小型汽车沿长城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三丰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被告人贾运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贾运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贾运涛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运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贾运涛到案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运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房秋波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徐坤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