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根崽与杨水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崽,杨水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486号原告:吴根崽,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水牛,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吴根崽诉被告杨水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根崽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为吴根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崽撤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计534元,由原告吴根崽负担。审判员 杨柳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