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李恭坤、戴明仙、李建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李恭坤,戴明仙,李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950XJ。负责人:余平,行长。被执行人:李恭坤,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戴明仙,女,汉族,1969年6月9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李建东,男,汉族,1994年9月13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李恭坤、戴明仙、李建东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恭坤、戴明仙、李建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