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四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185号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1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林常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力,姜新平,公司员工。被告:黄四英,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四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任小平审判员 陈曜辉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