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科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孙兰伟、位翠芳、薛风华、李胜利、张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洛阳市科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孙兰伟,位翠芳,薛风华,李胜利,张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932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9号。负责人:张琳辉。被申请人:洛阳市科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李王屯。法定代表人:孙兰伟。被申请人: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工农乡唐村南。法定代表人:薛风华。被申请人: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军民巷8号院1-401室。法定代表人:张辉。被申请人:孙兰伟,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位翠芳,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薛风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胜利,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申请人:张辉,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申请人洛阳市科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孙兰伟、位翠芳、薛风华、李胜利、张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市科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孙兰伟、位翠芳、薛风华、李胜利、张辉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市科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工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万方木业有限公司、孙兰伟、位翠芳、薛风华、李胜利、张辉名下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