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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爱敏与被执行人于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敏,于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1531号申请人:王爱敏,汉族,住大连市。被执行人:于晓晨,汉族,住大连市。本院在申请人王爱敏与被执行人于晓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辽0204民初646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3万元、律师费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59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204执15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军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代理审判员  迟永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