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申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玉光、刘三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玉光,刘三爽,刘二侠,胡大柳,单风军,田富长,李莉,李红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申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光,男,汉族,1947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现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三爽,女,回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二侠,女,回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胡大柳,女,汉族,1979年3月出生,住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单风军,男,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田富长,男,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夏邑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莉,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夏邑县。以上六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红旗,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夏邑县。现羁押于河南省豫中监狱。再审申请人李玉光因与被申请人刘三爽、刘二侠、胡大柳、单风军、田富长、李莉、李红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4民终3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玉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张 霞审判员 段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