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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字580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赵集医院、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赵集医院,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常言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字5809之一号申请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住所地怀远县双桥集镇赵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3003367173633。负者人:陈辉,该医院院长。被申请人: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金周路3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331273425K。法定代表人:朱琦,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常言玉,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怀远县赵集医院与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常言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怀远县赵集医院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常言玉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怀远县赵集医院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怀远县赵集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常言玉的22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2017年10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苏州汾湖电梯科技有限公司、常言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