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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9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邓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邓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9910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灵华,男。被告:邓菁,女,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