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店头镇新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陕0632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何某某与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未支付的200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2017)陕0632执17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案款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5元、执行费20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陵锦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支付案款2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35元、执行费200元。申请人何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领取全部案款,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陕0632民初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秦大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