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民申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春淑、刘敏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淑,刘敏章,富源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8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春淑,女,197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富源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敏章,男,197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富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源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云南省富源县金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卯得稳,富源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平,富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富源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副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张春淑、刘敏章因与被申请人富源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民终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李玲燕审判员 郭雅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