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英伟与王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伟,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333号申请执行人:刘英伟被执行人:王焕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刘英伟与被执行人王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王焕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王焕名下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焕所有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以北、北十条以西上台新村花园小区(二期)C14幢1单元203号房,权利证号Y201601120063,丘地号6-12/23-10(203),建筑面积102.49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美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