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光耀、王开菊与周户林、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耀,王开菊,周户林,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3067号申请执行人杨光耀、王开菊。被执行人周户林、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053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了杨光耀、王开菊申请执行周户林、成都速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户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栋23层2302号办公用房(权×××)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户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栋23层2303号办公用房(权×××)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周户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栋23层2304号办公用房(权×××)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周户林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蜀辉路588号4栋23层2305号办公用房(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