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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恢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马汝玉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英,马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251号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44年3月11日出生,宜良县人,住宜良县汤池镇黄泥村委会上竹园村116号。被执行人:马汝玉,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宜良县人,住宜良县汤池镇黄泥村委会上竹园村1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英与被执行人马汝玉共有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025元,原执行案号(2016)云0125执817号。本案恢复执行后,因被执行人马汝玉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马汝玉自动履行了10025元执行款。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人陈秀英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恢2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