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银福、戴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福,戴芳华,戴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黄银福,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戴芳华,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戴晓伟,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银福与被执行人戴芳华、戴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银福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执 行 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