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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1执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岳某、陆某与遵义中山房地产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陆XX,遵义中山房地产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1607号申请执行人:岳某,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申请执行人:陆某,女,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贵州省正安县。被执行人:遵义中山房地产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执行岳XX、陆XX与遵义中山房地产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遵义中山房地产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岳XX、陆XX履行法律文书款8650.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据实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遵义市中山房地产XXX以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7日裁定受理遵义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1执1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兴发审判员  杨优志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柳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