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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彩凤、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彩凤,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2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高百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涛,黑龙江龙广��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彩凤,女,1968年3月21日生,汉族。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彩凤、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道里房产经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罗林成审判员  冯 涛审判员  李雪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