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东小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卢孝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小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卢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小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1号甲,组织机构代码59127429-9。被执行人:卢孝发,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