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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岛东小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卢孝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东小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卢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东小庄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兴国路1号甲,组织机构代码59127429-9。被执行人:卢孝发,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78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