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告郑桂芝与原告贾玉青、贾玉君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青,贾玉君,贾玉民,郑桂芝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711号原告:贾玉青,男,195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贾玉君,男,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贾玉民,男,自然情况不明。被告郑桂芝,女,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子安,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玉青、贾玉君、贾玉民与被告郑桂芝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贾玉青、贾玉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玉青、贾玉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青、贾玉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玉青、贾玉君负担。审 判 长 郭兆平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淑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