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晏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551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勇,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新疆且末县,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市无固定住址。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4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勇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庆军、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田某,被告人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晏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徐某、田某夫妇借款7.76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提供虚假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库尔勒市成功欧式花园房产证作为抵押,后更换电话并逃至河南郑州。经鉴定房权证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系伪造证件。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骗取他人财物7.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当庭发表量刑意见: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六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被害人为老年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晏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晏勇亲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望法庭在原有量刑基础上从轻处罚,是否判处缓刑尊重合议庭的意见。被告人晏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晏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徐某(已病故)、田某夫妇借款7.76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提供虚假的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库尔勒市成功欧式花园房产证作为抵押,后更换电话号码并逃至河南郑州。经鉴定:房权证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系伪造证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晏勇亲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请求法庭对晏勇判处缓刑。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系被害人田某报案称晏勇以伪造房产证向其借款22.4万元。(2)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2010年6月17日,金佰和担保公司的法人晏勇找到我,说在库车包了一个土建工程,他投资了70多万元在工程上,急需流动资金,想用他的机动车登记证和购房合同作抵押,向我借5万元,还钱时给我支付每个月3%的利息。因为我比较信任他,就给他借了5万元现金,晏勇给我打了一张借条,在我家中将他的机动车登记证和一份库尔勒市千城水韵的一套购房合同抵押给了我。2010年7月4日,晏勇说他的工程需要一些流动资金,再借5万元,两个月就还,还说给我抵押的购房合同和汽车登记证价值十几万,所以我又给晏勇借了5万元现金,晏勇给我丈夫徐某打了一张借款5万元、期限2个月的借条,并用金佰和担保公司担保,盖了公司的章子并签字按了手印。2010年7月23日,晏勇用同样的理由说再借8万元,到期不还就给我支付30%的违约金或者执行他的房产,我和徐某就同意给他借8万元,我在兰干路的工商银行用我老公徐某的存单取的8万元现金,扣除一个月的利息0.24万元,剩余7.76万元给了晏勇。这次晏勇说他离婚了,他前面抵押给我的购房合同要给他妻子,现在他要用自己在建设辖区塔指西路成功欧式花园5号楼2单元402号房给我作为抵押物,换回他前面抵押的购房合同和机动车登记证,因为比较信任他,就还给他了。然后我就一直拿着这本房产证,编号是9900086960。第四次晏勇说他朋友涂某想借款8万元,用涂某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我就同意了。2010年8月12日,晏勇说他想借1万元,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最后就给他借了4000元,并打了借条。2010年9月30日借款到期后,晏勇就将前几次的利息和违约金加上给我写了一张26.68万元的借条;2010年11月25日借款到期后,晏勇将利息和违约金加上又给我写了一张28万元的借条;2010年11月29日借款到期后,晏勇将利息和违约金加上又给我写了一张32.2万元的借条,并和我丈夫徐某补签了他抵押给我们的欧式花园的房产抵押合同。2010年12月份,晏勇给我4万元钱说是涂某还的钱,剩下的4万元他说自己给我还。12月22日,晏勇说给我一张20万元的转账支票,让我将涂某抵押的房产证还给他,我当时想既然给我还了20万元,其中有涂某的4万元,就将涂某的房产证还给他了。第二天我拿着转账支票到人民银行去取钱,银行的人说这张支票上大写有误不能转账,我就问晏勇怎么回事,让他给我还钱,他就一直说在外面要账。2010年12月31日,晏勇就将利息和违约金加上又给我写了一张39.14万元的借条。晏勇一共向我借款26.4万元,现在归还了4万元,所以本金还有22.4万元没有还。(3)证人涂某证实,2010年8月份左右,晏勇找到我,说他现在需要一些钱用,想借我的房产证以我的名义向别人借钱,他当时说就借几万元钱很快就会还,我想和他父亲关系还可以,他父亲和他叔叔都有经济能力,就帮他个忙。8月中旬的一天,晏勇开车带着我去徐某家里,当时晏勇给我说不要说话,他安排好了。他给徐某夫妇说要借款8万元,借款时间4个月,每月利息3%,什么时候把钱还完再将房产证还给我,我当场就给徐某写了一张借款8万元的借条,晏勇在条子上盖了一个公章做担保,晏勇将我位于库尔勒市四运司队小区3单元102室的房产证交给徐某作抵押,当场徐某扣除4个月的利息剩余本金7.04万元交给晏勇。2010年12月份左右,借款到期后,我就问晏勇要房产证,晏勇说马上给我拿回来,我也着急了,就不停地催晏勇,并找他父亲晏宗春要我的房产证。到了2012年12月底的时候,晏勇来我家将我借给他的房产证拿回来了,并说他已经将钱还完了,我就没问这事了。(4)借条及保证书、担保书复印件证实,2010年6月17日、7月4日、7月23日晏勇先后从田某、徐某处借款共计18万元,均由金佰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法定代表人晏勇);2010年8月12日从田某处借款4000元。其中,田某确认2010年7月23日借款8万元的借条系晏勇用塔指西路成功欧式花园5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证在其处抵押借款的借条。2010年9月30日至12月31日晏勇先后给田某、徐某出具266800元、280000元、322000元、391400元的借条及保证书。(5)担保书及房地产抵押合同证实,2010年11月29日晏勇与徐某签订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提供建设辖区成功欧式花园(房产证号99000869**)房产一套作为抵押。(6)借款合同证实,2010年12月31日晏勇与徐某签订391400元的借款合同,并签署保证书。(7)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转账支票退票通知书证实,2012年12月22日库尔勒金佰和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晏勇)给田某支付转账支票20万元,当日商业银行以日期大写有误为由退票。(8)房地产管理局证明证实,建设辖区塔指西路成功欧式花园5号楼2单元402室没有办理房产证记录。(9)库尔勒市房产局登记交易中心证明证实,经核实,晏勇没有在库尔勒市塔指西路成功欧式花园5号楼2单元402室办理房屋所有权证。(10)鉴定意见证实,房权证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发证日期为2008年06月03日的检材系伪造证件。(11)调取库尔勒市工商局证据材料证实,库尔勒市金佰和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晏勇、费德斌于2009年3月份申请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晏勇,2011年6月份变更登记为库尔勒凯美特建筑装修有限责任公司。(12)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交易流水记录证实,晏勇与王冬青有资金往来记录。(13)物证证实,被告人晏勇伪造的库尔勒市房权字第XX**号房产证一本。(14)身份信息证实,晏勇出生于1980年2月21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5)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徐某出生于1937年,2015年6月5日因患肺癌死亡;田某出生于1938年,二人均系老年人。(16)抓获经过和移交证明证实,2017年4月26日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丰产路向东100米路西将网上追逃人员晏勇抓获,同日移交库尔勒市公安局经侦大队。(17)收条及谅解书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晏勇亲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请求法庭对晏勇判处缓刑。(18)被告人晏勇供述证实,徐某、田某夫妇是老师,他们通过别人知道我的电话,要在我这里放点款。他们把钱放在我这里可以收取利息,我收取佣金,合作了几次都挺顺利的。我当时在库尔勒市注册了一家金佰和投资担保公司,我是公司法人。2010年6月17日开始我陆续向田某借款18元,都打的借条。2010年6月17日借款5万元,2010年7月4日借款5万元,2010年7月23日借款8万元。2010年9月30日借款266800元是加上利息后一起算的数字,都是以我个人名义借款的。之前借的两笔10万元都没有抵押物,我给田某看了我的行车证和千城梨香水韵房子的购房合同,她就相信我了。7月23日我以资金周转又向田某借款10万元,她说没那么多,只有八万,但要求提供抵押,我没办法就把一本假的房产证给田某,这也是我最后一次向田某借款,当时我给田某打了一张八万元的借条。前面借的十万我都用于装修工程了,第三次借的八万我还给一个叫王冬青的人了。后来我也没挣上钱,田某和他老公徐某就不停地给我打电话催款,我也没有还钱,一直到2012年我到河南打工去了,再也没有回库尔勒。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确认为本案的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7.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晏勇诈骗的犯罪对象系老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亲属多方筹资,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美玲人民陪审员 刘 德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