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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传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传金,男,196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公诉机关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传金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照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传金于2015年8月21日15时许,酒后驾驶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行至济南市市中区刘长山路延长线与腊山北路路口向南300米处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后发现孙兴军有酒后驾车嫌疑。经鉴定,黄传金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公安部门认定,黄传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0月2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黄传金到案,并为其办理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传金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传金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传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传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传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张元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邢志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