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吴云龙与古小丽、余先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云龙,余先寿,古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龙,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余先寿,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古小丽,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案在执行吴云龙与余先寿、古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古小丽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屋二套,该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5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68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8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莉审 判 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