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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金枝与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板定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枝,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板定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21民初3010号原告:李金枝,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有义,系原告李金枝表兄。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板定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云枫,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平,土左旗白庙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金枝与被告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板定板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二轮承包地6亩。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截止1997年10月底二轮承包土地以户口所在地为准的在籍人口。原告1982年第一轮承包土地时依法承包被告集体土地6亩,二轮承包地时依据政策依然承包被告集体土地6亩。原告结婚后,于2001年8月27日户口由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板���板村迁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区号。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分到承包地。2011年4月14日原告离婚后又将户口迁回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板定板村,发现原告的承包地由被告擅自抽走。本院经审查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板定板村委会未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给原告李金枝,李金枝未分得承包地即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李金枝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第一百二十四条(三),第一百五十四条(三)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金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丁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温佳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