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彭茂淦与张世坚、俞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茂淦,张世坚,俞福英,俞和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2099号原告:彭茂淦,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水珍,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坚,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俞福英,女,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俞和海,男,汉族,1975年4月22日出生,住沙县城北新村西区。原告彭茂淦与被告张世坚、俞福英、俞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茂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茂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彭茂淦承担。审判员 张爱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