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初850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2625号。法定代表人:周北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成章,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生活区沧虹路128号三层01.02.09.10单元。法定代表人:温志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镇海河街19号507室。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童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81号14楼。法定代表人:江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曈,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闽海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厦门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南洋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福军审 判 员 俞建林人民陪审员 张炯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越代书 记员 吴丽红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