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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6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玉梅、蒋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梅,蒋根荣,汪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6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玉梅,女,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蒋根荣,男,1955年6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汪玉蓉,女,1971年6月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黄玉梅与被执行人蒋根荣、汪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蒋根荣、汪玉蓉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根荣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根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为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为10×××01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朱木平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巢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