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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6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光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834号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827691。负责人:朱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光珍,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光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光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广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