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颜泽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泽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6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泽全,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泽全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颜泽全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北碚支行xx分理处准备使用ATM机取款时,见被害人马某银行卡遗忘于ATM机内且已输入密码,便从马某银行卡内提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逃离现场,随后立即将所获赃款中的人民币4800元存入其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内。2017年8月17日9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颜泽全抓获归案。颜泽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马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泽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颜泽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泽全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颜泽全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泽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泽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范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