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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大荣、王岩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大荣,王岩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大荣,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王岩根,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周大荣与王岩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闽0703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大荣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4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大荣与被执行人王岩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房屋、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借款1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