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鹏、刘忠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7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于鹏、刘忠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宁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宁刑初156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