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于鹏、刘忠良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7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于鹏、刘忠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宁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案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宁刑初156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