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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梁昌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昌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05刑初4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昌南,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8月1日被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2月9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昌南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东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昌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梁昌南与被害人梁某经联系后到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市场某酒店A03号房间休息,同日6时许,梁昌南趁梁某熟睡之机,通过手机微信将梁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转到其自己的微信账户内。2017年6月28日,梁昌南在南宁市良庆区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梁昌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昌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昌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梁昌南与被害人梁某经联系后到南宁市江南区淡村市场阿玛尼酒店A03号房间休息,同日6时许,梁昌南趁梁某熟睡之机,通过手机微信将梁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转到其自己的微信账户内。2017年6月28日,梁昌南在南宁市良庆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上述赃款已遭被告人梁昌南用于挥霍、消费。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酒店入住及押金凭证,银行取款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截图,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梁昌南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辨认照片列表人员信息,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昌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昌南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梁昌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昌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昌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梁昌南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曾江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