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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法信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法信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230号罪犯李法信,又名二宝,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南皮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法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5年10月10日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李法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表现突出,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法信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法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6日被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批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张某1、张某2及罪犯证明人马林、韩某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法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性质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其具有犯罪前科的情形,故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法信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9年10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