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571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被告:杨某,女,198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已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故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印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惠靖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