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东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东风,粱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叶东风,男,1981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粱海全,女,1984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叶东风、粱海全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闽0213执12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闽0213行审第56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政策性调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行审第56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清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