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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洪、青岛和平盛石油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洪,青岛和平盛石油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47号申请人:刘洪,男,1979年6月10日,汉族,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晓飞,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青岛和平盛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小石头村委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34198504Q法定代表人:王玉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洪与青岛和平盛石油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洪与青岛和平盛石油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10月27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青岛和平盛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9日前偿还刘洪本金200000元,自2017年8月1日至10月2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11733元,刘洪的律师代理费12000元。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共计22373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洪与青岛和平盛石油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