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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申钰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钰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601号原告:天津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61677-5),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该公司人事主管。被告:申钰倩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钰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天津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称,申钰倩于2016年11月7日入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申钰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天津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天津伟业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为天津市东丽区,但其在该地点并无办事机构,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乐园道2号乐园大厦四楼,双方共同确认申钰倩工作地点为天津市武清区,前述地点均非本院管辖地域,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鉴于双方一致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故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园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树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